“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三十七讲:“公私”

发布人:qiuyx36

孙歌:机能性的“公私”

 

3月13日下午14时30分,“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三十七讲“公私”在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南校园锡昌堂103讲学厅举行,本期讲座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孙歌教授主讲,中山大学人文学部主任、哲学系陈少明教授主持。

陈少明教授在讲座开始前,对孙歌教授作了简要介绍,称其在日本政治思想史领域精研有年,成果丰硕。而日本思想与中国思想之间的文化羁绊,又使孙教授的学术视野自然延伸,从而覆盖了中国思想史领域,形成了贯通中日思想研究的学术格局。关于“公”“私”这一对概念,在不同视角的审视下会形成不同的理解,但这些理解并不会因“差异”而相互排斥,反倒凭借着彼此间难以统合的歧异,使“公”与“私”具有了更为强劲的思想生命力。而孙歌教授本次讲座,也将以其独有的学术视角与思想洞见,穿透概念的表层,直抵“公”与“私”在历史流变中的独特意蕴。

 

一、“公”“私”作为概念的流动性

“公”在甲骨文中用以指称公共空间,是与宗族、共同体相关的实体性存在,如族群酋长召开集会的场地,或储存粮食的粮仓。而“私”字在甲骨文中未曾出现,其作为概念的形成要远远晚于“公”。《庄子・则阳》中说:“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为而无不为。”此处虽没有明确言公,但“道不私”的表述已然暗示了公与私的分殊,也正是从此时起,公私开始具有了伦理性。孙歌教授据此指出,中国的公私概念很早便摆脱了特定实体空间的束缚,逐渐具有机能性。所谓“机能性”,是指公私并不固定地依附于特定实体(如国家、家庭、个人),而是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关系原则在运作。这也意味着“公”“私”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互换。

东汉第五伦曾因亲爱自己的孩子胜过他人的孩子,便自认为有私心。对此程伊川评价说:“父子之爱本是公,才著些心做,便是私心。”(《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孙歌教授认为,在现代视角下,父子之爱被视为私人事务,与公共领域无涉;但在伊川的认知中,这种自然生发的情感本身就具有公共性,只要坦坦荡荡地流露真情,便是“公心”的体现;反之,若刻意压抑自然情感去迎合某种外在标准,才是“私心”的泛滥。到了明清之际,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使个体私人欲望的合法性逐渐得到承认,“私”作为伦理范畴开始获得正当性。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 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论述,更是打破了“有公无私”的传统认知,揭示了“公”“私”范畴在社会剧变时期的互换关系,使“公”与“私”的界限呈现出灵活流动的特征。
 

二、“公”“私”与天道、自然及均平的关系

“中国的公和另一个概念——‘自然’结合,这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理念。”孙歌教授如是说。中国思想中的“自然”,并非自然界,而是指事物本然、应然的状态,一种“自己如此”的和谐条理。回顾程伊川对第五伦的评论,其标准正是“自然”:自然而然的父子之爱是公,刻意为之便是私。从这一角度来说,“自然”构成了判断公私的标准。顺应事物的本然趋势去发展,是为“公”;强行干预、添加私意,便是“私”。万事万物有其内在脉络与趋势,“顺物自然”,也是合乎天道。

“天道”是中国思想史中高于“公”“私”的关键概念。孙歌教授指出,在明代以前,天道主要由皇权代表,而明代之后,天道观念开始渗入民间百姓的日常。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岂天下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这便是明言皇权并不代表公理,甚至是违背天道的一家之私。而李卓吾则更为激进地表示,百姓日常的穿衣吃饭,其中已然包含了“天道”的要求。这使得“公”“私”的判断,愈发与是否符合“天道”“自然”挂钩。

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概念是“均平”。孙歌教授指出,“公”这一概念自诞生时起,便带有均平的追求。“均”与“平”作为公平公正的根基,是统治者得天下的前提。明代吕坤将“自然”与“欲望”、“自然”与“均”这些通常被区分开来的概念结合起来,认为“均”是自然的本然状态,“不均”则违反自然。在吕坤看来,社会的不均导致富者消耗不尽财富,而贫者追求不到财富,若能调节使不足者从有余者处获益,便成就了“天道”。这种对“均平”的强烈诉求,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公”观念之中。

 

三、“公”“私”观念在中国思想史中的发展流变

在厘清公私与天道等概念的关系之后,孙歌教授进一步阐述了公私观念在中国思想史中复杂的流变过程。首先是“公”观念的变化:从原初与公共空间相关的含义,逐渐伦理化,最终与“天道”结合,形成“公理”。《荀子·大略篇》中“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的论述,可看作“公”伦理化的开端——君主的权力源于“天”,其职责是为万民谋利,而非独占天下之私。“民”在公的伦理化进程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到明代李卓吾时期,则是将这份对于民的关注,延伸到对于每个人率性之真的追求。他在《答耿中丞》中提出:“夫以率性之真,推而扩之,与天下为公,乃谓之道。”此处所谓“公”已不再局限于统治者的道德诉求,而是个体本然本性的正当流露。到了近代,“公”的内涵进一步拓展,公平、公正的诉求又指向了民众的平等解放。

反观“私”的发展流变则明显与“公”不同,私在历史上长期被赋予伦理负面意义,公虽然也会在历史的某一具体影像中被“假公济私”所扭曲,但公作为具备正当性的概念,终究可以通过与天道、自然的绑定得到匡正;而私在寻求合法的道路上,则走得漫长而曲折。概括而言,私获得合法性与“肯定欲望”这一思想倾向紧密相关。李卓吾的“童心说”揭示了有私心是人原初而自然的体现,这种对于私的肯定后来被黄宗羲继承,而他们所肯定的私,实际上反映了彼时富裕阶层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顾炎武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了“己私”与“天下”的关系。他认为天下是百姓之私的积聚,而公的实质则在于百姓的私得到均等的满足。如此一来,私的正当性便蒙着公的面纱,慢慢浮现在了世人面前。

孙歌教授表示,这场“私”走向合法的运动,到了戴震这里才算有了结局。戴震在《孟子字义疏证》中做出了关键阐释,他明确将“己”与“私”、“欲”与“私”区分开来——“己”的存在必然伴随“欲”,但“己之欲”并非都需要克制,需要克制的是“私欲”。这一区分既化解了“克己复礼”与“为仁由己”的逻辑矛盾,也戳破了所谓“大公无私”的虚伪面具,说明只要欲望发乎自然,便不应被简单否定。

 

四、比较视野中中国公私观念的特异性

最后,孙歌教授将“公”“私”观念置于中日比较的视野中,阐明了中日“公”“私”观念的差异。她认为在起源阶段,中日两国的“公”都与空间、实体相关——中国甲骨文中的“公”指公共空间,日本的“公”(おおやけ)本义为“大房子”,与共同体的祭祀、收纳场所相关。但二者随后走上了不同的发展路径。中国的公私观念在汉代便已实现机能化,即不与固定实体捆绑,公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即便在“公”的领域,若行为不符合伦理正当性,也会被视为“私”;反之,在“私”的领域中合乎自然与天道的行为,也可被称为“公”。
 

孙歌教授在讲座中

 

而日本的公私概念始终保留着强烈的实体性,公私的边界清晰而明确。在日本社会,“公”的实体性表现为明确的层级关系:个体从属的单位(如公司、家族)便是“公”,而“私”必须服从于“公”。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公需要伦理正当性,而日本则缺少这种需求;中国的私具有负面意义,而日本的私只是作为第一人称的下位概念,需要服从公共规则。由此观照中日公私观念的社会走向,孙歌教授指出,中日两国在形成“公民社会”的过程中,都呈现出“非欧美”的性格。西方公民社会强调私人权利与义务,个体是社会权利的基本单位,但中日两国的“私”均不具备这一特征。中国的“私”需要在关系网络中定位,才能获得社会意义与价值;而日本的“私”作为第一人称的下位概念,不具备伦理性,只是隶属于权力的下位概念。

而中日之间这种对于公私理解的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沟口雄三提出的问题:为何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而日本选择了资本主义?因为中国的“公”始终包含公平、公有、平分的内涵,即便中国社会引入竞争机制,其背后仍潜藏着强烈的公平追求——竞争不能以牺牲均平为代价,个体利益的实现需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相契合。而日本的“公”缺乏这种均平语感,只是上位权力的体现,因此没有对公平、公有的强烈诉求,更易接受以竞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体制。

至此,孙歌教授对整个讲座做出了总结,她认为今天的我们依然处在“公”“私”观念发展的历史关头,在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如何安放“共同富裕”的公平诉求,如何处理个人欲望与公共福祉的关系,如何构建新的公共想象,都是公私这一古老而常新的标识性概念向我们提出的迫切课题。

 

提问互动环节

讲座结束后,陈少明教授在总结评议中表示,“私”与“家”的关联性从古至今未曾改变,家作为“私”的基本单位,对于理解中国的公私观念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家被固化为仅仅代表“私”的实体。如孙歌教授所说,公私概念的机能性是理解其流动性的关键,比如家作为实体,相对于社会是“私”,相对于个体却是“公”,公私不依附于固定实体,而是根据语境与关系不断变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往往是人性中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私”无法彻底根除,二是“私”不能随意泛滥。当我们在面临公私问题时,最难解决的是多重身份叠加所带来的公私困境。当个体作为团体代表时,对外是“私”(代表特定群体),对内却是“公”(代表全体),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公私界限往往难以界定,这也正是公私关系复杂性的体现。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山大学哲学系硕士生李书洋提问:中日公私观念的差异,是否和中国推翻了君主制,而日本仍然是君主制这一政治制度差异有关?  

对此孙歌教授认为,公私观念是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君主制并非其产生的原因,反而是君主制呼应了既有的公私观念,才找到适合自身的存在方式。日本的君主制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君主制,而是象征天皇制。所以还是要拆分公私观念在组织和运作社会的过程中实际的功能,不必太性急地把它和政治制度联系起来。

 

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贺泽鑫提问:中国公私观念的机能性在为私人情感、诉求留下空间的同时,是否也吸纳了人情社会的缺点?日本社会是否也有讲人情的现象?

孙歌教授回答道:日本社会同样有人情,但表现形式与中国不同。关于人情,也无法简单用优缺点来说明。中国的公私界限具有弹性,当“公事公办”被用作负面词汇时,我们并不是要求公务人员徇私情,而是要求他们照顾到人情,这种人情具有合法性。但是在日本,“公事公办”是模范行为,因为他们严格划定了公私的空间界限;但是中国的公与私是可以转换的,我们对于公与私的判断也总是要和天理、均平结合起来才能生效。
 

中山大学哲学系陈乔见教授也向孙歌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其一,公私概念大概何时传入日本?其二,既然中国的公私观念很早便逐渐机能化、伦理化,那么日本在从中国引入公私观念时,为何舍弃了其伦理意义?

孙歌教授回应道:日本的“公”(おおやけ)本义为“大房子”,与中国甲骨文中“公”的空间含义相似,但日本“公”的发音与理解是基于本土文化生成。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私的机能性并不说明它完全没有了实体性,我们如今使用公私组词,也常常带有实体意味,只是公私观念的伦理性,使我们对公私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任何一个实体都不能完全代表公,因为它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可以成为私。

 

一位来自中文系的学生在提问中表示:日本中古时期就有女性创作的日记,而中国女性日记直至晚清仍很少见。这一现象是否与公私观念及性别关系相关?女性是否一直被归属于私领域?

对此孙歌教授认为,分析日本女性书写不能孤立进行,需以男性书写为参照。日本女性作品主要以平假名书写,这种书写在日本人的感知中是“柔软”的,与男性“刚硬”的汉文书写形成对比。而公和私作为一个社会分类系统,往往是把男性和女性以家族为单位融入进去,这其中固然有与性别相关的问题,但难以直接对应。

 

最后一位同学提出了一个基于具体经验的问题:在日本,即便是无车辆通行的深夜,仍有人在自觉等待红绿灯。这种行为模式如何演变而来?有何优缺点?

孙歌教授回答说,这种行为模式背后暗含着“不给他人添麻烦”的社交准则,当这种社交准则扩展到公共领域,便表现为对规则的敬畏,而规则在日本公私观念中具有“公”的属性——红绿灯作为公共规则,是高于个体的权威规定,遵守规则即是“私”对“公”的服从。但在中国,“添麻烦”并不只是负担,而是一种维持人际关系的惯用“交往方式”。人们常常在互相“添麻烦”的动态过程中拉近感情、深化情谊,这也正与中国公私观念的机能性交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