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3)
为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型智库作用,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提供有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重要机遇,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新局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珠海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二条 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遴选课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三条 规划课题研究要立足珠海、面向广东、关注全国,突出应用性、对策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大力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依据项目预算和研究力量,选择和确立规划课题研究的领域、类型和数量。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二、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社科规划课题工作。其职责是:
- 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 科学管理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
- 制定并发布社科规划课题指南,组织实施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工作;
- 注重对规划课题优秀成果的转化和宣传推广。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课题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按规定申报规划课题,并对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有关要求,检查规划课题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协助对规划课题研究进行中期管理、成果评审、成果转化和宣传推广。
第七条 市社科联根据课题管理需要,按学科研究方向设立专家库。其职责:
(一)协助制定规划课题指南;
(二)评审规划课题,提出立项建议;
(三)参与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三、 课题申报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面向社会,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一般分为重大课题、一般课题、共建课题。前期未列入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可根据成果转化情况,后期认定规划课题。课题类别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需要,采用揭榜挂帅、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二)一般课题是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
(三)共建课题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研究经费或课题负责人自筹经费的课题。
(四)成果转化后期认定课题采取先出成果后认定方式立项。经市社科联约稿并获市级(含)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政策咨询类成果自动立项。其他被采用或获批示的成果,课题负责人可按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具备副高(含)以上职称者方可申报重大课题,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和调研报告(研究报告)三类。专著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论文和调研报告(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课题结项。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未按要求完成课题者,五年内不得申请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对《课题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一般课题和共建课题在“珠海市社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其他课题根据通知要求申报。
四、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根据每年课题申报情况和经费预算,确定各类课题的立项数额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重大课题采取揭榜方式选定挂帅者和团队。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各课题承担单位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复核合格的进入立项评审。
(二)立项评审。原则上采用线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选相关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根据拟立项数择优提出立项建议进入复审。
(三)复核审定。评审结果经复审,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正式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标准:
(一)选题意义。选题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应用价值。课题预期研究成果与珠海实际需求契合,能为珠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成果可转化推广。
(三)学术价值。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四)研究力量。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有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者,优先立项。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纪律:
(一)保密制度。评审专家需注意保密评委身份,不得泄露参评专家名单、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市社科联将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具有近亲属或可能影响公正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评审。
(三)廉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纪律,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审批立项后,向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已立项的课题原则上不得延期。如遇公派出国访学等特殊情况可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延期1次。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批准立项的规划课题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珠海市社科项目库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在课题规定结项时间60日前报市社科联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延期完成;
(七)中止课题研究;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结项评审,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五)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重大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项会议评审等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每年将统计课题完成情况,对优秀课题和课题管理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在次年的立项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课题完成率较低的单位,在次年的申报中实行限额申报或限额立项。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以及开展课题评审、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联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按资助总额的60%第一次拨款;成果完成并经评审合格后再拨付资助总额的40%,成果鉴定不合格者,余款不予拨付。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邮递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课题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课题费用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对于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七、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结项报告书》,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结项材料纸质版各三份以及所有材料电子版。结项材料包括:
(1)结项报告书;
(2)最终成果;
(3)中期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封面、目录、正文);
(4)成果影响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须提交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与研究内容相符的学术论文。重大课题需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一般课题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共建课题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二)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的,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需提供能为党委政府参考的决策建议。重大课题需提供决策建议不少于2篇,一般课题和共建课题需提供决策建议不少于1篇。
(三)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一般要求提供不少于10万字的书稿。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为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须先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出版并标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
第三十四条 为端正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对申请结项的成果进行检测查重。文字总相似比(指被检测的文章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R≤20%者视为通过检测,R>20%者视为疑有抄袭行为,给予其修改机会,修改后仍无法通过检测的将予以撤项。R>50%者,直接予以撤项,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的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评审结果经复审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课题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90分及以上)研究成果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研究内容有创新性、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提出了符合实际的新思路和对策,成果可转化推广。
良好:(80-89分)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价值;具有一定的可转化性。
合格:(60-79分)研究成果基本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
不合格:(60分以下)不具有学术价值,低水平重复研究,研究逻辑混乱、错误明显,成果无法落地转化。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申请第二次评审。第二次评审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结项评审,免于结项评审的一般可认定为良好以上等级:
(一)成果形式为专著且已经正式出版;
(二)成果形式为论文,成果中包含有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1篇(含)以上;
(三)成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四)成果获地级市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属于上述情形者,须填写《结项报告书》,注明免于结项评审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课题成果通过评审的,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结项时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无经费资助的共建课题和成果转化后期认定课题,将于次年进行经费资助,资助额度视年度预算确定。
第四十条 被撤销的课题,市社科联将停止剩余经费拨款。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八、成果转化与宣传推广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介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发挥智库作用。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传媒形式,加大对社会科学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十三条 对优秀规划课题的专著书稿,市社科联将视情给予择优资助或推荐出版。
第四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执行。市社科联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九、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