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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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以下管理流程仅适用于广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青年)项目。
        一、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每年7月中旬,广东省社科规划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7-8月为申报论证时间,申报截止日期一般在9月初,具体以社科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三)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四)在研(未获得结项证书)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项目的负责人,中央各部委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子课题负责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以负责任的身份参加课题申报,但可以作为成员参与。
        (五)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具有博士学位的项目申请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六)申报青年项目的负责人和成员,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七)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网上初评、学科组会议复评、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四个环节。
        二、项目立项
        (一)广东省社科规划办一般会在每年11月份公布立项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及《项目回执》。项目负责人须按批准经费填写《项目回执》,编制开支计划。
        (二)广东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经费给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项目开题报告》(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社科处主页—表格下载--开题报告—纵向开题报告),社科处和财务处开立经费卡。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须遵照《中山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社科【2013】30号)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科处以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社科处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社科处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社科处主页—表格下载—省规划办表格—省规划办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由社科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省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四、经费管理
         (一)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省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二)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我校统一按项目资助额的4%提取。
        10、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1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